对于非法占有财产,行为人窃取了所使用的通信电缆,不能将其视为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的罪行。确定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的罪行,
矿用电缆必须造成一些损害。[关键词]公共安全风险,盗窃,破坏公共电信设备,窃取通信电缆是对公共电信设施的盗窃还是破坏?在最高人民法院第12条(1)规定“有关法律的具体应用进行盗窃若干问题的解释”:“(1)广播电视设备和电信设备机票公众并不重要,但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定罪,并根据刑法第146条处罚,广播电视设施的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也涉及盗窃和坏的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罪,应受处罚的犯罪行为。据该解释,通信电缆被盗似乎是一个重罪定罪或违反公共电信设施。实践中,传统观点认为只要破坏通信使用是故意搞的,它构成了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的罪行。于公共电信设施的盗窃和破坏与起点不同,因此无意的应用实际上会导致影响法律严重性的法律不一致。者试图分析两种罪行之间的差异以及案件应该如何确定。
谈一些个人意见。营范围:凌晨3点于2007年9月10日,张被告和闻侔密谋后,他们把大剪刀和菜刀在利西村果园果园,在城市的华东,广州市花都区。断使用的电缆并使用100米(价值4186元人民币),这导致超过150个电话中断14小时。9月17日凌晨3点,被告张和文再次将上述工具带到上述地点,飞行80米电缆(价值3349元人民币),造成150多名用户手机。话被打断了14个小时。审判期间,对被告人张某和温家宝的罪行构成了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张和温的行为构成了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的罪行。

原因是公共电信设施的破坏是指故意破坏所使用的公共电信设施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事犯罪是为了公共安全的通讯。涉及所使用的公共电信服务,包括公共电信交换中心,诸如架空线,地下线,无线通信网络,移动通信基站等的通信线路。观地说,它体现在有损公共电信设施和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实施上。是一种犯罪,只要实现公共电信设施的客观破坏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其是否具有严重后果。

这种情况下,张和Wenmou贪婪的缘故,已经劫持180米使用的公众通信电缆,造成通信中断超过300个电话14小时,其中有严重影响安全市民。信用户的正常生活,工作和生产破坏了公共电信设施的正常运作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因此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的罪行。二种意见是,被告人张某和温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原因是公共电信设施的破坏是指故意破坏所使用的公共电信设施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的各种方法,如电线杆和管的拆除或公共电信设施重要的部件,电信设备拆除,切割破坏和断开电缆(光学的),破坏(漏洞)和故意违反电信服务法规,使通信变得不可能。删除,修改和增加在电信网络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这种情况下,被告张某曾用主观上非法占有,并客观地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这也导致了通信电路中断,但他的目标是偷电缆沟通而不是破坏它。者,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获得某些经济利益的破坏,不符合上述解释的“公安危险”条件,因此不构成破坏罪公共电信设施。窃罪是为了非法占有而秘密盗窃大量公共和私人财产或盗窃。
这起案件中,张某和温某偷偷窃取公共财产以获取利润并反复破解通信电缆,价值7535元。额很高。据刑法,他的行为必须被视为盗窃罪。交人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盗窃通信电缆应首先被认定为盗窃罪,首先是:判决和量刑有新的标准。坏公共电信设施。坏公共电信设施的罪行是指故意破坏公共通信设施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实践中,只要传统的概念和做法是故意破坏所使用的通信手段,它们就是犯罪。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法律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公共电信设施的破坏,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生效11 2005年1月的解释,违反了传统观念和”解释“澄清了负责公共电信设施犯罪的司法机关的审判。法问题,定罪标准和定罪问题。

解释清楚地表明使用截断的通信线路,通信设备的恶化,删除,修改和添加在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意破坏所使用的公共电信设施的电信网络使用以下五种情况。据“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其中一项名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第124(1)条,可处以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的罪行。法典:(1)火灾,警察,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紧急情况,防洪等中断通讯或严重障碍,从而推迟救援,治疗,救灾,抢救等,造成一人死亡,重伤超过三人或财产损失30多万元; (2)要求超过2,000名10,000以下的用户中断通话超过一小时或超过10,000次中断通话不到一小时; (3)在本地网络中,网络阻塞或关口局之间的充分沟通,将被中断的一些办公室或所有网络服务将低于50会中断,不到两小时,受影响000(家庭×小时); (d)网络间通信的严重障碍,每天不超过12小时,共超过两小时;(e)其他情况危害公共安全。

般而言,只要造成真正的风险,违反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是危险的,不需要真正的伤害。是,该解释不同于“刑法”第126条和“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条款所载的说明,即其他条款包括表达“对公共安全有害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刑法”第124条只有“对公共安全有害”的表述,没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从而确定了犯罪的内容。坏公共电信设施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种组成元素区分的理论抽象危险的罪犯特定危险的罪犯,并应用到实践,明确规定若干具体实际危害后果作为犯罪的要素之一,使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公共电信设施的破坏提高了具体的可操作性。据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被告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但这不足以破坏建立公共电信设施的条件。坏公共电信设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会更偏见,惩罚更重。
“解释”的水平相对较高。
这种情况下,被告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破坏用户之间的电话沟通和危及一些用户的安全,反而造成被告中断的数量远低于该规定解释的第1.2条)。“超过2,000个用户的通信中断超过一个小时或者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内中断超过10,000个用户的通信的标准。与此同时,被告造成通信的给最终用户的中断或段落的后果(1)的解释的,第3规定)和4条)的解释。此,情况和标准,被告窃取所使用的通信电缆不符合侵犯公共电信设施罪的宪法标准,不符合其要求。法;因此,无法确定伤害公共电讯装置的罪行。
次,被告的非法本身和实施公共和私人财产的客观秘密窃取的主观目的,但电缆线,张某和Wenmou偷用通信电缆,发电超过300户。信用户的通信中断,这损害了电信用户的公共安全。此同时,他的行为侵犯了公共电信设施的盗窃和破坏。谓的犯罪行为是指为实施犯罪而将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用于其他犯罪的犯罪形式。为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主观上,我想卖掉被盗的电缆来卖钱。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使用了窃取秘密的手段,但被盗的电缆是使用的通信电缆。和文某也知道他们使用的是通信电缆,但是他们有机会不被发现。据主观和客观的连贯原则,惩罚和惩罚盗窃更符合被告人的罪行。2005年1月11日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影响公共电信设施的刑事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已经实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严格按照解释的规定执行。执法的具体案件,凶手是惩罚犯罪的公用电信设施的破坏和法律的严重程度,严重影响财产犯罪的故意破坏的谴责。的司法不公正。此,司法部门应协调执法规模,相关服务应加强执法控制,以澄清犯罪与非犯罪,犯罪和轻罪之间的界限。确定惩罚罪,有效保障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口。色的有机统一致力于产生最佳的法律和社会影响。[作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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